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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集成应用试点建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 2024-06-21

为保证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我部就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征求各供应商的意见。广大供应商可以在公示期内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剔除采购需求的倾向性、排他性以及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内容,避免最高限价虚高或采购分包不合理,确保采购需求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要。请广大供应商予以支持。

一、项目名称:数据集成应用试点建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3-JH10-F1002

三、公示时间

2024年6月21日-2024年6月27日

四、公示内容

序号

服务名称

军用物资编目码

服务技术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划分

备注

1

数据集成运用试点建设

详见技术要求明细表

1

153

153

共1包,确定1家中标供应商

1.实质性条款以★标记,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为无效投标;不以非实质性负偏离的项数判定无效投标。

2.资格要求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为无效投标。

3.资格要求(十)需提供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www.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的截图。

4.资格要求(十一)需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随身携带原件备查。

5.本项目采取线下报名。

资格要求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军队单位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到申领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含港澳台)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九)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十)供应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www.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十一)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资质。

★服务交付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

★服务交付的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的方式

采购单位指定方式

★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能够与采购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投标供应商应当保证采购单位在使用投标供应商交付的服务成果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旨控,对此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投标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基于项目合同履行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其权属归采购单位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标供应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对采购单位提供的人员、地址、采购情况等信息要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如违反以下条款,投标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接受采购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的投标供应商所属员工发生失密泄密的,由投标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制度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制度,设置保密部门,配备保密人员,开展保密培训,严格约束所属员工行为,接受和配合采购单位或者军方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机构组织开展的保密指导和监督检查。

2.未经采购单位或者军方有权单位许可,不以摘抄、复制、告知、公布、出版、传递、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组织和人员知悉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采购单位提供的或者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获悉的所有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采购单位或者军方有权单位明确表示无需保密的信息除外。

3.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包括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图片、音视频或者其他可读取方式记载的数据信息和文档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专室专柜存放、定期审核销毁,不擅自复制留存。

4.不在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不通过普通电话、传真、快递等非保密渠道传递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

5.不将本采购项目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作为企业业绩进行公开宣传。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继续承担与合同履行期间相同的保密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前,投标供应商已知悉合同履行过程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及其成本,无须采购单位另外支付保密相关费用。

★付款及结算方式

1.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服务完成后,中标供应商收集发票、验收报告等材料,提交采购单位办理结算手续,采购单位在30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2.当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采购单位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3.在结算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其他虚假材料的,按照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处理。

4.未经军队采购平台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编号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合同书,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打码贴签

本项目无需编目编码、打码贴签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1.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当按合同金额的10%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若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未能达到指定要求时,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2.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被采购单位终止的,履约保证金将被采购单位没收。

3.采购单位可以在合同最终支付结算时,一并办理履约保证金返还。

4.当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采购单位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5.服务验收合格后并交付采购单位后,中标供应商提供采购单位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免费质保期内,服务因中标供应商责任产生质量问题未予以补救,或予以补救后仍然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扣除相应损失。

6.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金额无息退还。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采购单位接到中标供应商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后,应当于30日内核实质量情况,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

★其他合同履约要求

1.因合同变更、解除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履行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协商一致,并由采购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后,可以变更合同:

(1)采购单位需要追加或者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进行协议追加或者减少;物资、服务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工程采购合同变更适用情形按照行业领域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预先采购结果、共享共用采购结果等订立的采购合同,其变更适用情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因产品停产、技术升级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需要更换同品牌升级产品或者同品质升级服务,采购单位可以视情组织专家论证,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但合同标的单价不得提高;

(3)采购单位因职能任务调整,需要由其他军队单位承接合同权利义务的,或者中标供应商名称、住所等信息依法登记变更的,可以对合同相应信息进行变更;

(4)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通过合同变更能够消除相应损害的,可以变更合同;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变更的情形。

3.合同履行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且无法通过合同变更或者中止方式解决;

(3)采购任务调整或者取消,不能通过合同变更方式达成新协议;

(4)中标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5)中标供应商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限定合理整改期限内仍不履行;

(6)中标供应商存在违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中标供应商发生控股关系、经营范围等重大实质性变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解除合同时,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对于中标供应商已履行的部分,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区分情形,按照以下约定办理:

(1)合同已履行并验收合格的部分,中标供应商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办理支付结算;中标供应商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违规违约赔偿费用后,办理支付结算;

(2)合同已履行部分存在质量瑕疵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采取修理、重作、更换、双方协商减价等补救措施,验收合格后,按照本项第1条办理支付结算;

(3)合同已履行部分根据采购单位要求经中标供应商补救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

(4)合同已履行部分不予接收不影响部队供应保障或者予以接收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中标供应商对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合同已履行部分服务。

(5)合同已履行部分,采购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拒绝接收的,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法律要求恢复原状,不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5.中标供应商承诺接受采购单位对其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监管,并保证在其资质和履约能力发生变化时及时向采购单位通报,中标供应商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有关情形时,采购单位掌握确切证据且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有权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其他情形。

采购单位中止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提供适当担保的,采购单位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6.在不妨碍中标供应商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采购单位有权不定期对服务的进度和过程质量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承诺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7.中标供应商对于军队采购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职能部门开展的调查,承诺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8.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经查实的,承诺愿意无条件接受军队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军队采购有关规定给予的书面警告、没收廉洁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限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等处罚。

9.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0.未经采购单位允许,投标供应商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投标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或工作分包给他人,不得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擅自将合同分包。一经发现转包和违规分包行为,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11.合同分包履行的,投标供应商应与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协商解决。

(2)协商不一致的,采购单位或者中标供应商向采购机构负责合同履约的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第一次调解处理;第一次调解不成功的,向军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或者同等权限的采购管理部门请求第二次调解处理。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调解不成功的,采购单位或者中标供应商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①向采购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②向采购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的应用场景:采购单位指定场景。

14.服务履约验收,其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按采购单位规定执行。

服务交付验收:

(1)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交付的服务成果进行审定验收,认为服务成果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应当验收通过。服务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的,采购单位应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的服务成果文件,合同期限不予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若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单位给定的合理期限内,经过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的服务成果仍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则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其它单位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的服务成果,中标供应商应承担因另行委托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

(3)服务交付验收的时间为:服务交付后,中标供应商提出交付验收申请后10日内。

1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中标供应商违约。中标供应商违约应当向采购单位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合同金额的 1‰计算,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违约总金额的5%。如果达到违约金最高限额时仍存在下列违约情形时,采购单位报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军队有关签审权限审批后可以终止合同,而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中标供应商应给予足额赔偿:

(1)中标供应商交付服务成果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2)中标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3)中标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将合同项下的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服务成果文件;

(5)中标供应商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停止履行合同;

(6)中标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6.中标供应商为采购单位实施的服务,不能按合同约定进场提供服务,或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等要求的,采购单位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服务酬金。因中标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应当赔偿采购单位损失。

17.采购单位需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款,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款时,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偿付违约金。每迟付一天按违约金额1‰向中标供应商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违约总金额的5%。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项目情况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18.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中标供应商不得在合同未生效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

19.中标供应商人员在劳务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中标供应商全权负责。

20.质量保证期:自服务验收完毕之日算起,质保36个月。中标供应商在质保期内,因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应当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因此导致的损失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供应商追查。超出质保期后,中标供应商应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在免费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提出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2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相应的维修、更换等服务。

现场踏勘

标前答疑会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服务采购技术要求明细表

技术标准

备注

★主要技术标准(不可负偏离项)

其他技术标准(可正负偏离)

  1. 中标后能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进行研发设计,设计一套与现技术匹配的数据集成运用系统,并提供本项目采购单位需要的配套硬件配备。
  2. 研发的系统具备对平台管理系统数据、平台管理系统数据自动采集、解析和数据处理等能力,采集设备部署使用方便,不改变采集对象工作状态、不影响采集对象工作安全。
  3. 研发的系统具备平台管理系统数据集成功能。以平台管理系统数据资源分类为基础,通过平台管理系统数据资源汇聚,引接电站监控、推进监控、损管监控、物资保障等数据。实现对影响某装备状态与该设备生命力、续航力的相关动态数据资源整合并整编上报能力。
  4. 研发的系统具备数据集成管理功能。以数据资源分类体系为基础,基于相关的数据资源清单、名录和应用字典,实现多种基础信息的集成;整合系统数据、平台管理系统数据和其他数据,按照不同数据交互频次需求统一发送至卫通设备。
  5. 研发的系统具备对各类数据资源汇聚整合、整编处理、关联融合能力,实现数据清洗、转换解析、装载服务。对采集数据进行关联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融合形态,构建高效的共享分发体系,提供统一、标准化的计算服务接口。
  6. 研发的系统具备数据采集设备支持数据自动采集,具备管理配置功能,可对采集频率和采集内容进行人工配置,实现定制化信息采集需求;具备数据同步功能,支持接收时统信息或模拟生成时统时间,完成采集系统时间的同步。
  7. 研发的系统支持对采集的所有原始数据进行在线解析、过滤、打包封装处理,生成符合采集报表格式的数据等功能;具备数据处理功能,支持实时采集的原始数据进行处理,根据设置的采样频率等参数生成采集数据文件,在采集数据中断时,进行信息异常/完成提示。
  8. 研发的系统具备卫星业务终端网络引接能力。通过接入该设备卫星通信业务终端内无线安全接入控制模块(通信口),实现使用卫星信道的网络引接。结合末端数据采集系统业务需要,对卫星业务终端的无线安全接入控制模块、业务模块、信道模块等进行IP业务通道配置,实现IP业务接入使用。
  9. 研发的系统支持卫星IP通道专网开设。利用TDMA综合业务网、FDMA综合业务网等卫星网系开设专用IP数据传输通道,保障信道资源,实现IP数据业务的无线传输和加密。
  10. 研发的系统具备实现岸基网络接入。在岸基卫星站将设备上行的IP业务数据通过岸基数据集成管理设备连接指挥专网,实现岸基数据集成。
  11. 研发的系统应具有集成信息功能:平台系统数据、综合平台管理系统数据、其他数据信息; 对上述三类数据资源引接存储,提供汇聚整合、整编处理、关联融合,实现数据清洗、转换解析、装载服务。
  12. 研发的系统对采集引接信息具备自动过滤、在线解析能力,数据解析成功率不小于95%。
  13. 研发的系统数据链路传输频率不少于1次/分钟。
  14. 研发的系统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15天。
  15. 研发的系统软件在设计中采用容错处理技术,能检测出用户的非法操作,进行相应的容错处理,提示对应的错误信息,方便操作人员的使用。
  16. 研发的系统遵循网络信息体系安全技术体制,采用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等策略,实现人员授权、操作可控,记录可查,提供防病毒和容灾备份管理,确保推广建设各环节数据安全可靠。
  17. 研发的系统数据采集过程中应不影响某设备上实装正常工作,不会向信道发送无关信息,确保该设备通信安全。
  18. 研发的各系统均需要设置口令和密码,设置访问控制权限,应当对口令和密码等数据进行加密。

技术标准响应情况在技术指标参数响应偏离表中体现,以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为准,在服务方案中提供相应承诺。

五、提出意见的要求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站在维护采购公平公正的角度,每条意见应附理由,做到详细具体、实事求是,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与采购单位违规勾连,不得有意排斥潜在供应商。我部将采取措施保护供应商隐私,不向其他部门及企业泄露提意见的供应商名称,敬请放心。

我部相关部门将针对意见建议组织答复,最终采购需求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意见是否采纳不影响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后续招标活动。后期供应商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仍有质疑的,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质疑程序办理,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诉程序办理。同时,供应商可以通过下述监督电话实施监督。

六、提出意见的方式

意见建议书格式:标题为“数据集成应用试点建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2023-JH10-F1002)需求公示意见”,文末应落款“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逐页加盖公章。

请采取电子邮件方式,于需求公示结束前,将加盖公章的意见建议书扫描件发送至下述邮箱,邮件标题为“2023-JH10-F1002”+“公司名称”。同时务必电话通知我部联系人。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卢远超

联系电话:13698668344

电子邮箱:771030273@qq.com

八、监督电话

17660979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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